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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秀隆一审

2025年01月28日 国内新闻

  中新社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秀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张秀隆生于1958年5月,湖南怀化人。2023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查。2024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盲目高额举债”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秀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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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主人YeLong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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